〔自由時報記者侯千絹/屏東報導〕共同繼承土地卻得個別繳納罰款。潮州地政事務所針對延遲繳納登記費的繼承人處以罰款,令人意外的是,二十倍的罰款不是由十四個繼承人共同負擔,而是分別向十四名繼承人處以同額罰款,十四名繼承人不服向縣府提出訴願,屏縣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,此舉違反民眾權益,要求潮州地政所撤回原處分,另做適法處分。
罰20倍 14繼承人各罰1次
一位王姓民眾九十六年死亡,名下的竹田鄉美崙段的十筆持分土地,由十四名家人共同繼承,據土地法規定,繼承登記得自繼承日起的六個月內辦理,依規定每逾一個月就得處一倍罰款,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。
潮州地政事務所指出,該項土地登記費是九百零六元,但這個家族卻在今年五月才辦理登記,因逾期二十個月,因此依土地法裁定處以二十倍罰款,需繳納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元。
潮州地政事務所指出,由於法令針對裁罰應採「分別處罰」或「共同負擔」並無明確規範,地政所認為應該施以個別處分,因此要求十四名繼承人個別繳納同額罰款,罰金總額高達二十五萬餘元,但繼承人認為應該共同負擔,向屏東縣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。
提訴願成功 原處分應撤銷
委員會認為,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規定,數人共同的違法行為,每人都應被處分,未登記的過失應該是共同處罰,且經內政部的解釋,認定最高罰鍰以二十倍為限,若每個繼承人都受罰,罰款會爆增為兩百八十倍,金額遠遠超過罰款總額,違背法令設定罰款最高上限的精神,認定潮州地政事務所只能開一張罰單,王姓家族訴願成功,潮州地政所需在一個月內另做適法處分。
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1102/78/2g3pk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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