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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水、電、瓦斯等收費,都採「基本費」加「使用費」,就算使用量不多,也要一併繳交兩項費用。民進黨立委余政道認為,此舉等於長期不當向人民重複收取基本費,已提案修法。

余政道批評,獨占的國營事業實在不該在計算合理利潤後,額外再向一般民眾收取基本費,否則形同將消費者「剝了兩層皮」。

他提案修正「國營事業管理法」及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」,���張國營及民營的天然氣業及水、電、市內電話事業等收費,若有基本費者,每戶每期實際繳交的從量費,若高於基本費,就不應再計收基本費;若低於基本費時,則以基本費計收。

舉例而言,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的楊姓用戶,今年七、八月僅用了四度,卻在基本費一百廿元之外,還須另繳六十九元的「從量費」,合計一百八十九元。

而楊先生收到的水費通知單,也是在基本費之外,還須繳交「用水費」及汙水下水道使用費、水源保育與回饋費。

余政道提案指出,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、促進經濟建設、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;而天然氣事業也具「公用事業」性質,均應以「服務人民」為宗旨。

他指出,天然氣用戶申裝時已繳納「申請費、審圖費、檢驗費、本支管補助費、道路修補費、表內管工料費、表外管工料費、裝表工本費」等,基本費中又將「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、計量表成本、抄表成本、收費成本、定期安全檢查成本、資訊服務成本、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」等納入計收,顯有重複收取。

余政道認為,自來水基本費的成本內容,含折舊費、維護費、動力費、用人費等固定營運成本;但自來水平均水價成本內容,包括售水度數給水成本、業務費用、管理費用、維護費、折舊費、營運費、稅捐、其他營業費用及財務費用,其中,維護費及折舊費也有「重複收取」之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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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923/2/2dlc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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